(四)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各方面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从各级墙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列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获得河南省绿色建筑奖的项目予以适当补贴。
(二)制定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材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执行。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九、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省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墙改基金要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对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