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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严格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准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曝光。

  四、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我省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约12亿平方米,90%左右为非节能建筑,建筑能耗巨大。国家“十一五”期间安排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360万平方米,并给予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落实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为下一步规模改造提供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五、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切实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地要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效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进行改建、扩建等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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