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0]3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公证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公证员的工作实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忪证员执业管理办渤、《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时间段为上年度的1月至 12月。
第四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公证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爱岗敬业、廉洁服务及团结协作精神等。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包括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及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学习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等。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包括办证数量、质量,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公证机构的建设、发展、管理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