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创新文化浓厚。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已制订技术创新规划或把技术创新列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工会组织健全,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操作创新、技能创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岗位创新活动。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等鼓励创新制度比较健全。
5.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遵守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和设置各类财务科目,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单独建帐。
六、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科技、财政、税务、质监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措施。市有关部门要把试点(示范)企业作为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重点服务对象。
(二)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创新型试点企业专项资金,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自主创新奖励资助,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通过考核评估评定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授予“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
(三)市级各项创新计划优先支持。国家、省和市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改、标准等计划项目时,由市科技局、经委、质监局等部门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适当区别加分;优先支持试点(示范)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人员交流与项目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四)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先推荐试点(示范)企业参与各级专利、标准试点企业认定,支持参与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和支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
七、组织实施
(一)试点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基本符合认定资格的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由企业所在地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选择确定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授予“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二)从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被授予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纳入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
(三)试点企业认定3年后,由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组织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企业创新资源、投入、产出和管理等方面内容。对通过考核评估的企业授予“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对获得“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两年评估1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但可申请继续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