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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总工会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
(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重要作用,率先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81号)和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学习型城市和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努力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一批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荐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引导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发展,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鼓励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做大做强。从2010年至2015年,累计培育和认定区、县(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1000家,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300家以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0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0家以上。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的主体是企业,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重点推进,全面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分区(县、市)、市、省、国家4个层面,分期分批分区域推进,充分发挥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形成区域、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我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要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优先从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经济开发区、高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开展试点。引导我市“信息港、新药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中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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