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10〕205号)
为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黑政发〔2010〕54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产权交易的重要意义。
《意见》对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突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要求,对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的相关规定,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要认真学习
《意见》,掌握其精神实质,发挥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准确执行
《意见》的各项要求及规定,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受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时,以省股权托管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国有股权转让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国有股权合法转让的文件,无需企业另行提交其他协议和文件。
三、认真贯彻落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凭省股权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在受理此类股权出质登记时,除一般登记文件外,还要查验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省股权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证明。未办理股权托管的,告知其办理托管后再办理出质登记;无此证明的,不予受理出质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