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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关于推荐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二)“个人简历”栏目中,简要填写传承人的工作、学习情况。 “传承谱系”栏目中,填写项目清晰的传承脉络。
  (三)“学习与实践经历”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在学习传艺,履行传承义务等方面的情况。“技艺特点”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在该项目领域里独特的技艺表现形式等。
  (四)“个人成就”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所获得的奖励、表彰及成果;“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栏目应填写传承人所拥有的与项目相关的珍贵实物、资料;在“照片及音像资料目录”栏目中填写资料清单,如没有附带相关照片及音像资料,可不填。
  (五)在“本人申请意见”栏目中应填写本人愿意作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目中,须加盖项目保护单位及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章。在“区县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栏目中应填写专家评审意见;在“区县级专家委员会名单”栏目中应填写区县级专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等个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  业

 

职务职称

 

荣誉称号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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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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