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局关于推荐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津文广非遗〔2010〕9号)
各区县文化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依据文化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45号令)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承人的认定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能力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在项目传承中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推荐条件
(一)推荐范围:已列入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以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第二批非遗名录项目为主),符合传承人认定标准的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和推荐。
(二)推荐条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文化部第45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能力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暂不推荐的传承人:第一,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第二,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三、推荐程序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必须符合文化部第45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各区县要在认定为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上,填写《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报送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局直属保护单位可直接填写推荐表,报送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二)市保护中心将结合申请项目进行整理,通过专家组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区县文化局提出本地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