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的要求,结合天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种设备安全的需要,现就 “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中部分项目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办公场所
根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应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资料档案室(柜)、仪器设备室、有工具间(柜)和备件仓库的要求。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办公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气瓶充装站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建立气瓶充装站,其规模、自有气瓶数量、人员及资产和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期满换证的单位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已经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按照原评审要求执行。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期满换证时,其有关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企业办公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2.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和人员应具备条件
3.气瓶充装站的规模、自有气瓶数量、人员和资产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