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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三、协助查处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到每月960元。各级工会在职工收入状况调查中,尤其要做好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排查摸底工作,一旦查实要督促企业马上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人力社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查出单位可以公开曝光。针对二季度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会上反映的职工月收入低于800元的企业,各级工会要逐一核实,落实是否达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达到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各区县、产业工会在三季度末反馈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

  四、主动要约,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工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主动进入协调劳动关系领域,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矛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参照政府颁布的各项指标数据,主动开展要约行动,推动劳资双方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诉求,科学合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全面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资关系融洽、工会组织健全、具备协商条件的企业要率先开展,推动长效协商机制的建立;对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低、收入差距大、工资长期不增长、职工收入不满意、工作时间长的企业要重点开展,基层工会要敢于发出协商要约,开展有效协商;针对二季度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会上反映的职工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企业要逐一开展,年内力争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确保完成各产业工会开展1-2个行业协商、各区县工会开展3-5个区域行业协商的工作目标。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矛盾

  各级工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领导干部明确责任、带头落实;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的支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步伐,不断总结有影响、可借鉴的典型经验;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与人力社保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进;要主动作为,既保障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加,又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引导职工依法有序地主张权利、反映问题,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五方联动机制作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够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劳动关系矛盾能够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解决;要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监督工资协议的落实,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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