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有关财政扶持政策,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支付结算业务规范发展、支付清算渠道畅通和信用系统建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研究等工作,参与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
浙江银监局依法对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的引导、推进和监管。
浙江证监局负责企业上市辅导、监管等工作。
浙江保监局负责农村新型保险和保险机构准入工作。
省农信联社协助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制改革,负责涉农新产品推广。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的跟踪落实。试点所在地的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县级金融示范区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要研究本地区金融创新的重点方向,在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扩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及接轨上海金融中心、创建金融业后台公共服务基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县级金融示范区的试点工作。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根据当地金融运行和对金融需求等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县(市、区)金融机构的试点情况并定期上报省金融办,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各种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试点县(市、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发挥行业特色与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服务县域经济的同时,做到诚信守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稳健发展。
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指导、考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省里统一部署,通过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分阶段、分步骤推进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研究部署阶段。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宣传发动,部署试点工作。
--试点申报阶段。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政府根据试点要求准备试点申报材料,由省金融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论证确认阶段。根据申报材料,省政府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并实地考评后,确定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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