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出台金融机构税费减免、土地供给、人才吸引、鼓励创新等方面优惠政策。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可以按照“一县一议”的原则,研究财税扶持政策,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及后台服务中心,在一次性资金奖励、购租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引进和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引导银行机构、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为中小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在收购、兼并和重组上市过程中,指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快金融业公共后台服务基地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配套齐全、成本可控、县域支持、机构自愿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级金融业公共服务基地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集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心、票据中心、银行卡中心、档案管理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后台服务进入基地集中发展。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省开展高端金融培训、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发展金融软件、金融设施、测试中心、网络安全等配套服务产业。
(五)积极发挥地方金融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试点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关注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因素,关注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和交叉性金融工具使用以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试点区域金融生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试点区域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试点,加强政企联动、企业互助,防范和化解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逃废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创建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围绕创建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活动,深入开展信用镇(乡)、村创建活动,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措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同推进。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农信联社等单位负责全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规划、政策协调、组织考核、扶持政策等;指导和推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工作,牵头提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统筹规划金融业公共后台服务基地、创新类金融机构如股权投资机构、非存款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产权交易平台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