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和引导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新型贷款品种,创新担保方式。推动股权融资、产权融资、收益凭证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创新,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扩大直接融资方式创新,支持县域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基础上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发挥保险对县域经济风险保障与资金融通的作用。
(三)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业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地方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模式。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创新,转换体制、机制,提高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能力,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拓宽权益性融资通道,支持股权投资载体建设,扩大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通道。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鼓励和引导新型金融服务业创新。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满足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综合性或专业化后台中心以及配套服务外包企业的要求,培育发展金融后台服务新兴产业,努力打造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链,充分发挥金融后台服务功能,力争使我省率先成为长三角地区金融公共后台服务产业示范基地。
三、工作举措
(一)发展一批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引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争取成立社区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名额。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稳步推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转换经营机制,支持其参股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跨区域发展。深化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考核机制;支持吸引股权投资机构和各类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集聚开展投资业务;探索组建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建立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分支机构;有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二)推出一批灵活快捷、风险可控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贷款新品种,创新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范围,在县域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等贷款品种;探索订单农业与保险、信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再保险、农民创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支持内部风险控制较好、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积极争取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融资比例;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产品,发行同期收益与信托收益相结合的收益凭证融资;推动股权融资试点;积极开发信贷资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托融资、金融仓储业务等证券化产品,支持研发依托浙江市场和产品链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加大资金回流农村的创新力度;支持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和非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