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培训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师资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五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形势、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一)理论和形势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二)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四)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4天。
第七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组织各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山西保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
第八条 山西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2次集中授课培训。
第九条 山西保监局采取现场测试、年末集中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山西保监局将对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山西保监局人事教育处统一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培训大纲,审定培训教材,管理培训师资,定期组织实施集中培训,建立培训测试题库,进行培训考核,对公司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