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保监发〔2010〕4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基层保险分支机构法制培训五年规划》(晋保监发〔2009〕36号)继续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山西辖内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特点、发展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整体推进,保证质量。培训面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山西保监局统一指导、协调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适时组织集中培训。各公司按要求分别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