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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二)医疗方面。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居民医疗(新农合)保险,享受医疗救助政策。集中供养对象由供养机构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分散供养对象由所在社区(村)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养老机构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

  (三)就学方面。孤儿在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在享受义务制教育减免政策后的其他学习、住宿等开支,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确保其完成义务制教育学业。非义务制教育阶段,享受减免后的其它费用,通过当地政府及社会救助方式给予帮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五、申请条件及收入、财产处理

  (一)定期获取收入的对象。

  申请者个人有收入(如征土保养金、养老金、农保、房屋出租、遗属补助等)且能定期领取,其月总收入不高于当地五保生活供养标准的,均有权利申请五保。生活上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实施差额补助,医疗等开支由当地政府按照供养政策规定给予解决。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收入纳入供养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在签订供养协议时予以明确。

  (二)获一次性经济收入的对象。

  1.正在申请五保的对象。

  被拆迁、被征地时,选择补偿金及变卖处理个人财产获得一次性收入的,原则上暂不接受其五保供养申请;通过离婚、赠与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而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导致本人无生活来源的,对其放弃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折算成家庭收入。补偿金、一次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未使用完前不接受其五保供养申请,其间,如果本人要求进养老机构供养,应按寄养规定执行,寄养中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支付,其家庭收入用完后,再由本人申请办理五保供养审批手续及签订供养协议。

  2.已享受政府供养待遇的五保对象。

  (1)享受征地补偿的。当其个人原有土地被征用并获取补偿金的,停止其五保供养资格,其生活、医疗等费用由个人支付,其补偿金未使用完前,政府不再向其本人和供养机构支付任何费用。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停止供养资格期间,集中供养对象愿意继续在供养机构生活的,其征地补偿金应纳入供养机构财务,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等费用,并通过协议明确。

  (2)享受拆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原则上用于购置住房。集中供养对象,原则上不进行住房置换。获得的拆迁补偿金纳入供养机构财务,主要用于其集中供养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支出,拆迁补偿金未用完前,政府不再向供养机构拨付该供养对象的任何费用,拆迁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分散供养对象,选择拆迁住房置换且没有获取现金补偿的,继续按原待遇享受供养;选择拆迁住房置换的同时又获取部分现金补偿的,中止政府供养,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完全选择补偿金的,拆迁补偿金应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如果拆迁补偿费不足购置当地住房保障最低标准面积的,应该纳入养老机构实施集中供养,其补偿金纳入养老机构财务,如果当地政府能够及时给予住房保障,仍可以继续选择分散供养;部分住房被拆迁并领取补助金的和购置住房后拆迁补偿金有剩余的,中止政府供养,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如果拆迁安置房和自购房部分出租的,出租收入计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其五保供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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