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0〕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苏州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五保供养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民生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供养对象
城乡五保供养对象,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标准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三、受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居(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居(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街道(镇)审核,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后,签订供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个人财产生后的归属,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示无异议),由当地政府实施供养。
(二)城乡一体。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同步推进,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本人自愿。五保供养资格的申请和供养形式的选择,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和选择。如果选择集中供养方式,需本人书面申请,并与供养机构、管理机构签订供养协议;如果选择分散供养,本人要与村(居)委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四、供养内容
政府在“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提供全面供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生活方面。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全额保障,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保障。在福利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供养机构在确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给集中供养对象按月发放零花钱;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按月拨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