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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力争年内将我市率先建成全国首批地级生态市,现将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

  建设国家生态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三区三城”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精神,按照江苏生态省建设的全面部署和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家生态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宜居城市为目标,深化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各类污染综合防治,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效提升全市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满足人的需求,改善人的社会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保护水环境、弘扬生态文化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紧密结合苏州的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针对苏州地域的分异性量体裁衣,使生态市建设目标具有可达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彰显苏州江南水乡园林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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