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详又未署名及未留联系方式的举报不予立案。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中,应根据《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已立案的实名举报案件,应于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举报人要求告知其立案情况;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在查处中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并于处理后15工作日内依举报人要求告知其处理结果。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不成立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作撤销立案处理,并于撤销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并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一)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相关资格认证的。
上述可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消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虚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自身或他人利益,通过伪造劳动合同、职工档案、工资报表、工资领取凭证、职工花名册、工作证等资料,将与本单位不存在用工实事的个人作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协助其骗取参保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