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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将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六)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失业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凭证和信息数据等,获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继续违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冒用单位或者个人证件、银行账户及有关信息数据等,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五)出具虚假文书、凭证等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金额的;

  (七)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工伤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虚报、谎报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伤情等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的;

  (三)出具虚假医疗诊断证明、病史材料、鉴定结论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冒用他人身份或协助他人骗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五)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生育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虚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出具虚假《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的;

  (三)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变更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档案或他人相关证件、支付凭证等材料,获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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