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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0〕16号)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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