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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厅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厅依申请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厅《政府公开管理办法》(科办〔2008〕123号)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厅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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