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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在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联系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备案表

  附件1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类型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承担联系点工作的机构名称

 

传真电话

 

申请单位法制工作联络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本单位申请成为你厅(局)的法制工作联系点,自愿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收集反馈起草与实施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参加有关法制调研活动等联系点工作。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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