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联系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备案表
附件1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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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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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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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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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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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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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联系点工作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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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法制工作联络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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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参加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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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本单位申请成为你厅(局)的法制工作联系点,自愿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收集反馈起草与实施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参加有关法制调研活动等联系点工作。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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