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29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映。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提高行政决策与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联系点的建立、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 建立联系点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联系点。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建立联系点的条件和本地区联系点的数量。原则上在职工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业优先建立联系点。
第五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申请建立联系地点的用人单位中选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用人单位自愿申请或者同意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应当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在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点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