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秦岭是我市的天然绿色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区,沿山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要认真落实《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保护规划,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负责对生态治理和恢复。西安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四、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采取更加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综合考评办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考评工作的激励作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卫生、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环保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农村环保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一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各级政府应建立稳定的农村环保经费投入渠道。凡属于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环保设施,以区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支持。对于流域治理、水源保护、节能减排等农村环保工程,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区县财政配套支持,市级财政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并逐年增加。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务、农业等部门在安排农村建设项目时,要同时考虑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实施项目捆绑,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环保项目资金支持,做好项目准备、论证、储备等相关工作。三是财政、环保部门制定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四是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筹工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自主投入相结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