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导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决权益纠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补偿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
四、部门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职业病危害犯罪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和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司法救济。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投入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外经贸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患者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