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粤府函〔2010〕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1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市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初审。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疑问的,要求有关市再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实地考评。
各考评组于2011年4月上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含有关县、市、区、街道、乡镇)对考评内容进行实地随机抽查核实,并于4月中旬前提出考评组评分和考评等次初步意见后,将考评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