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运送回购旧家电至拆解处理企业时,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双方应做好拆解联的交接与记录,拆解处理企业及时对回收旧家电进行货、单核对,确认后将接收的旧家电以及相对应的专用凭证号码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因拆解处理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省、市商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登记与处理。省商务厅同环保厅,对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及下属销售网点根据当天专用凭证销售联收取数量与相应的新家电销售量进行核对,并将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专用凭证销售联整理、妥善保管、登记入册。
专用凭证因销售企业及属下销售网点保管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省市商务部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销售企业应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凭证领用人员、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对专用凭证的登记簿和实际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专用凭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风险问题,如有空白专用凭证的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单去向,同时将有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注销或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使用专用凭证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未使用的全部专用凭证上交省商务厅,逾期不交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编号为0052000001至0054000000止的专用凭证,使用“黑龙江省商务厅”印鉴是有效专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