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检查作为排污监管的重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所辖排污者监控系统现场端的检查考核,还应指派专人负责监控中心平台人工值守。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监控系统现场端在线监测数据考核,在污染源定期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时,同步记录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国控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每季度比对监测不少于一次、其余的在线监测仪器每半年比对监测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市、区(县)两级监控中心平台管理者负责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态、监视数据异常变化、查明故障原因并落实系统维护,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开发应用软件,及时办理上级监控中心发布的预警事件,对管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存在问题预警、通报、督办。在系统出现故障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属系统平台自身原因且经常规恢复操作,故障仍不能排除的,联系平台软件开发商检查修复;
(二)属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故障的,联系排污者现场管理人员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责成排污者联系监控设备维护提供方检查修复;
(三)属远程网络通讯障碍的,由出现故障的一方(现场端或监控中心平台端)协调网络服务提供商检查修复;
(四)属人为因素阻断电源、通讯连接,或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备,通知主管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五)属监控监测数据偏离合理区间的,通知主管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跟进调查。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对发现人为损坏监控设备、蓄意影响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或存在现场数据与联网上报数据不一致等弄虚作假情形,应认真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自动监控动态管理台帐,实行污染源监控情况定期报备与通报制度。
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上报上月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异动与处置情况;市环保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重点污染源监管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并每半年一次将全系统运行管理情况、预警发布与响应情况、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行为查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