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火力发电厂必须安装排气量(流速)、烟尘、SO2、NOx在线监测仪器及烟囱口视频监控设备;火力发电厂还应安装在线监控废气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负载电流的设备。
(二)国控废水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污水日排放量超过4000吨(或200吨/小时)的重污染行业污染源必须安装COD、PH在线监测仪、流量计以及在线监控污水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负载电流的设备;污水处理厂还应安装总磷、总氮等项目在线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及排水口视频监控设备。
(三)其它纳入自动监控计划的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排放量及在线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负载电流的设备;非全额使用城市供水且没有安装自抽水计量装置的排污者,应安装监控给水水泵负载电流的设备。特定重点污染源另按需要加装其他监控设备。
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主要包括锅炉除尘供水水泵、静电除尘器电场、脱硫脱硝系统增压风机及投药设备、排烟旁路开关、污水处理提升泵、生化供氧鼓风机、气浮溶气空压机、加药泵或搅拌机、污泥泵、污泥脱水机等。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及市管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他污染源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步骤:
(一)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后,排污者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收到验收申请后,责任环保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由排污者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数据不相符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排污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责任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向排污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排污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污单位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现场端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者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未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并向环保部门报告修复或更新计划。逾期不报或未能在环保部门批复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