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10〕356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应用,根据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县)环保局(分局)按市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及市管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检查指导。
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与管理,对所辖排污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提出数据有效性意见;环境信息机构协助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取得的监控结果,作为环境管理重要依据。
第六条 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