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保试点。(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
4.确保10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及时结算(结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降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放开乙类药品的部分限制。(市人社局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开展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之间的衔接试点工作。(市民政局负责)
7.参与全省医疗保障“一卡通”工程。(市人社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全部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规范药物配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社局负责)
3.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财政局负责)
4.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建设2个县医院(含中医院),中央投入3200万元,地方投入4075万元;建设16所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央投入570万元,地方投入283万元;建设85所村卫生室,中央投入340万元,地方投入85万元;建设1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入3080万元,地方投入1940万元;建设1所精神病院,中央投入1400万元,地方投入1131万元。以上项目要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