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本溪市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略)
2.本溪市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备案表(略)
3.行政效能举报投诉转办函
附件3:
行政效能举报投诉转办函
______________:
现将投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_的投诉移送你单位办理。(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注明:办理结果请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报送我局行政效能监察室。)
附件:1.
2.
本溪市监察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溪市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组织及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下同)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市监察机关对本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市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
(二)县(区)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市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本条(二)、(三)项所规定投诉案件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以将有关投诉案件交县(区)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