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10〕211号)
各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119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示范区综合服务工作
1.积极营造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坚持法治原则性和政策灵活性相结合,支持、鼓励示范区工商部门先行先试,研究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针对示范区建设的战略需求,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对示范区企业注册管理等试点改革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研究,及时总结完善,适时全面推广。
2.突出服务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支持示范区发展规划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对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及时掌握信息,确定专人联系落实。建立重点项目和企业联络员制度,提前介入进行服务,采取预约、跟踪等方式,对科技园区、集中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内企业提供设立、变更、年检等全程服务。对规划中禁止类的行业企业,不予登记注册;限制类的,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予以登记注册。
3.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决策。整合示范区工商机关应用系统相关数据资源,搭建以示范区市场主体信息为核心的综合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定期编制有关市场主体信息报告,为示范区发展科学决策服务。
4.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示范区建设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加强与示范区党委、政府的沟通,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分析、招商引资、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情况的经常性通报制度。
二、大力推进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5.积极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工作。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无行政区划的名称。省工商局及时受理示范区内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