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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从实际出发实施配套建设,确定投资标准和造林方式。
  1.强化配套建设。“十二五”期间,各造林项目根据需要将水利设施设备、造林机械、网围栏等配套建设列入专项资金,从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列入造林直接费用,不计入单位面积投资(生态安全屏障规划中的造林项目严格按项目建设规程实施,根据需要从重点区域造林专项资金中安排水利等配套建设资金)。
  2.科学确定投资标准。我区现存宜林地多数立地条件差,造林投资标准低,实施难度大。因此,依据造林的综合功能、所需标准,按区位、立地条件、工程措施等不同,确定投资标准,不搞“一刀切”。“三大工程”中的亮点、高标准项目可实施滴灌等水利配套,实行高标准投资建设。
  3.拓展造林方式。要积极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牧民营造林队等造林绿化经济实体,积极推行专业队伍造林,提高营造林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和农牧民收入增加。乡(镇)、村成立的营造林队主要承担面积大的工程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林业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督导,责任落实到县、乡(镇)。将符合国家政策补贴的营造林机具设备纳入国家农机具补贴范围。造林任务过重、组织群众参与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区内外专业造林绿化企业参与造林,探索造林新模式。
  (三)给予各地(市)、县一定的造林自主权。
  针对零星小地块和四旁植树潜力较大的状况,每年给各地(市)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由地(市)、县实施,加大零星小地块和四旁增绿的工作力度。由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深化改革,建立调动群众营造林积极性的机制。
  在全面实施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探索和实施促进造林绿化的办法。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开展造林绿化,推动农户承包造林、企业造林、联户造林、联营造林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造林快速发展,增强造林绿化工作的活力与动力。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成活补助、成林补偿”的政策。做好林权发证工作,简化林木采伐程序,依法保护林地所有者的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落实处置权。
  要通过明确产权、以奖代补、给予生态效益补偿等政策措施,调动农牧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实现公共生态效益与有效增加农牧民收入(生态补偿收入、劳务收入、林产品收入)的统一。由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
  (五)逐步实现苗木本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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