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
3.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项目;
4.低效林改造及中幼林抚育工程。
以上工程性造林每年不少于50万亩。
(二)大力开展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力量和驻藏部队植树造林。
广泛发动和组织企业、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采取植纪念树、造纪念林、建绿化基地、认种认养,以及推行“以金代劳”制度等形式,方便群众履行植树义务。要加强检查指导,把义务植树和工程造林结合起来,统一规划,提高义务植树质量。
动员驻藏部队参加义务植树。由各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林业部门提供苗木和相关服务。担负造林任务的部队对所造林地负责3-4年的管护,保存率达到标准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鼓励屯垦部队承包所在地(市)、县的造林任务。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保障造林所需的苗木、网围栏、浇水、管护等基本费用,按项目建设规程实施,达到造林竣工验收标准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大力倡导生态文化观和生态政绩观。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植树情况的总结,采取以地(市)为单位设立规范的标示牌、表彰奖励等措施,调动社会义务植树的积极性。
(三)大力实施迹地更新和封山(沙、滩,以下简称封山)育林。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伐迹地更新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火烧迹地更新按项目实施,优先安排,由相关地(市)于每年上半年申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下达任务计划(按规定应由各地、县自行实施的除外)。
封山育林是低成本、高产出,多、快、好、省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要继续按项目实施,每年不少于50万亩,逐步形成规模,按周期实施轮封。
(四)积极引导群众集体、家庭、个人造林。
鼓励和引导群众集体、家庭、个人在不适宜工程造林的零星地块、小地块实施荒坡荒滩造林,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校园周边种树,营造农田林网。
要通过控制采伐、森林抚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更严格的天然林保护措施,努力在“十二五”时期增加森林面积36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0.2个百分点,达到12.11%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
实施森林围城(城镇周边造林)工程、森林水系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三大造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三大工程”),经过5-8年的努力,使其初见成效,辐射带动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