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基本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发挥两项制度的整体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针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性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三、抓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
(一)明确救助和扶持对象。准确识别扶贫对象是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关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都是农村低收入人口,但在具体政策上有所区别。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30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7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二)合理确定贫困人口规模。贫困人口规模的确定,要按照自治区扶贫标准和低保标准,以统计部门农村贫困监测数据为依据确定各县(市、区)贫困人口。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确定贫困人口规模的办法,将全区贫困人口规模指标分解到各地(市),各地(市)也要将本地贫困人口分解到各县(市、区)。乡(镇)贫困人口的确定,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经济状况自定,但要防止盲目扩大规模,以确保政策兑现为落脚点。
(三)明确对象识别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扶贫、民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对于两种制度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识别指标分别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申请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要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扶贫办审批的基本程序进行。
(四)加强管理、坚持原则。识别过程要统一执行,不能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以免引起群体性矛盾,同时要做到各项数据准确无误,以免出现返工。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广泛动员群众参与,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要抓好扶持对象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使用统一规范的扶贫对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录入到全国统一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做到“户有账、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
(五)严格落实扶持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扶贫、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对象档案,加强与统计、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给予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人口,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人口,要适时将其吸纳为农村扶贫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