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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六、坚持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须在每宗土地审批供应后填写《建设用地批后跟踪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年进行1-2次全面检查。各级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监察、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建设过程中使用土地、执行规划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项目、投资强度、环境保护要求等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进行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分割登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不予换发土地使用证。

  (三)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建立各级政府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作为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对当地本年度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对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政策的措施和效果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健全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做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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