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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用地管理方面的试点。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立政府投入和企业投入相结合的改造机制,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做好用地审查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对因开展土地整理、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等各种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民,提倡修建多层和高层住宅集中安置。

  (三)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生产建设中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积极复垦利用。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一)科学编制集镇村庄规划。各级政府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稳步有序地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适当提高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容积率。加大分散农村居民点的归并整合力度,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协调推进原有零星宅基地的置换,并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星自然村。农村居民点和集镇的归并整合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归并整合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应小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

  (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摸清农村宅基地的家底,重点清查建新留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用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一户一宅规定和面积控制标准,坚持公告制度和"三到场"(勘查定点到场、丈量放线到场和竣工验收到场)制度。积极研究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空置住宅或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

  (三)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范围、条件、方式、程序、用途和流转重点,处理好审批权限、地价确定、收益分配和合同管理等政策难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稳步推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实施流转。实施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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