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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二、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执行用地标准

  (一)从严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建议,凡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确需工业用地改变商住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实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规划条件;出让成交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将产业类型、项目意见、规划条件、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内容作为受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实行有条件"招商引资"。不得违反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相关规定,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三)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外,须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的使用条件进行约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依法规范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条件及价款、投资规模、项目开工及竣工、土地闲置后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防止土地闲置和防范用地者囤积或圈占土地。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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