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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十政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增强土地规划的严肃性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外安排工业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要预留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空间,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三)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向多层厂房发展,城镇住宅向小区集中、向高层发展,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农业用地向种植大户集中。要从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和鼓励用地者使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通过规划计划的总量控制、控制指标的严格管理、土地使用的成本约束、挖潜增效的激励引导、批后核查和供后监管的有效落实及管控政策的适时调整,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通过完善土地预审、出让合同和项目验收管理,实行土地供应的全程监管、全域监管、常态监管,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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