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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机构2009-2010年节能规划的通知


  3、做好节能培训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公共机构的物业管理人员、空调、电梯、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现有节能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公共机构各单位也要经常进行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用水习惯,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1、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疏通能耗统计渠道,落实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报告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机关单位统计报表及台帐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2、建立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市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加强公共机构的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的核算,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公共机构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

  3、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出台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包括节能考核、考评标准、考评程序、奖惩办法等,实行奖优罚劣,改变"节能没好处,浪费没坏处"的现状。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1、继续抓好能耗公示工作。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将公共机构的水电油气和车辆用油、维修费用等耗费,每季度面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后的"跟进"机制,加强对公示数据的分析和通报,异常能耗的反馈和处理等工作,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2、加强节能检查和处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或按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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