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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机构2009-2010年节能规划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健全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等单位组成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

  2、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公共机构要依据单位性质实行分级管理,构建起完善的节能工作网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文体、教育、科技、卫生等市属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3、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公共机构。各单位及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各单位及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部门)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公共机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增强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

  2、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市有关部门要利用工作研讨会、工作表彰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的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热情,增强节能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办好节能信息和宣传刊物,及时通报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宣扬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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