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十堰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大力加快旅游景区建设,广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市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二)组织十堰境外大型旅游团队的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大型旅游汽车团队,游览十堰两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接待游览我市"三区"、"三线"旅游景区(点)的国内旅游者、入境旅游者人数排名前列的市外旅行社;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
二、奖励标准
(一)旅游景区创建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的旅游景区,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奖励100万元,4A级奖励50万元,3A级奖励30万元。
(二)旅行社奖励。
1、当年从市外组织旅游专列、包机、汽车团队,在十堰境内星级酒店住宿并且游览两个以上A级景区的旅行社,根据组织游览人数可一次性分别获得奖励为:500人以上专列奖励2万元,500人以下300人以上奖励1万元;100人以上包机奖励0.5万元;200人以上汽车团队奖励0.5万元。不在十堰境内住宿但须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的,500人以上专列奖励1万元,500人以下300人以上奖励0.5万元,100人以上包机、200人以上汽车团队奖励0.3万元。
2、市内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游览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人数在10000人次以上,且人数进入全市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旅行社年接待入境旅游者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的,200人以上-300人以下奖励2000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奖励3000元,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奖励3000元,1000以上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