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不约谈、不重新申报或经多次约谈重新申报仍存在本指引第七条(二)至(七)项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移送稽查或开展税收情报交换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过约谈,核实纳税人确有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依法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欠缴税款纳税人在出境前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质疑约谈结果,约谈小组要填写《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处理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层报税政科(处)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约谈有关资料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核定征收标准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
地税质字 【 】 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的纳税情况提出疑问,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前就下列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税务机关(公章)
日期:
告知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以上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核实,亦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书面解释说明,答复时必须附上《纳税自查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后发现少缴税款的,应当在答复期内补缴有关税款和滞纳金。补缴税款情况与实际不符合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确认;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