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二章 质疑约谈对象确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确定为质疑约谈对象: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二)纳税人月收入为零或税款申报为零,且无正当理由;
(三)纳税人取得中国境内、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而未申报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或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而仅就其中一处所得申报纳税;
(四)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与相同国籍(地区)以及同类行业、职业、职务等人员工薪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又未提供有效证明;
(五)当期纳税申报收入额与上期相比降幅较大且无正当理由;
(六)企业投资者或董事直接担任企业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直接担任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而未按规定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
(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展质疑约谈,要根据有关规定,收集如下资料:
(一)《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或在华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
(三)境内、境外任职合同或境外单位派遣合同;
(四)境外相关纳税年度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五)境外派遣单位相关月份工资薪金支付明细表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包括奖金、津贴证明、福利政策等资料);
(六)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有关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
(七)其他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税务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或其工作单位未按《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7]22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本指引第八条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完整收集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或其工作单位按规定补充提供上述资料。
第三章 质疑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纳税人存在本指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和《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书面答复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必要时,可按本指引第十二条程序直接约请纳税人面谈或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