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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142号文件规定,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按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按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如果用票单位名称过长,实在无法按上述要求印制票头的,也可按“单位名称+xx+发票”的方式印制票头。
  结合我省实际,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142号文、648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一种规格供用票单位选择,为一联平推(折叠)式机打发票,规格为88mm×76 mm,用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合适的规格。出租汽车税控卷式发票的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设定“行业类别”的打印内容。“行业类别”打印内容,原则上按照现行营业税二级税目设定。属于代开发票的,还需在前面加打印“税务机关代开”、“自助终端代开”、“代征单位代开”等内容,如“税务机关代开-代理业”。打印内容详见《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
  (二)开票内容打印于票面镂空处。设定如下基本打印要素:“付款方”、“收款方”、“项目”、“金额(小写)”、“金额(大写)”、“开票人”、“收款方(盖章)”、“开票日期”等。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要储存上述发票数据,待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要求用票单位把开票数据上传到指定的发票数据库,以供数据的查询应用。
  三、其他事项
  (一)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继续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均采用我省专用的黑白水印纸印制,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全面应用完成后,将适时取消防伪纸。
  (二)从7月1日起可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印制发票不再使用全国统一的荧光防伪油墨。
  (三)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维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被简并的票种停止使用。
  电子发票的简并,将根据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开发逐步推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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