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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平推式,210mm×152.4 mm;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式,210mm×152.4 mm;
  (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简式单联打孔票,148mm×101.6 mm;
  (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四联打孔式,210mm×152.4 mm,只适用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如税务机关代开,则行业类别打印“税务机关代开”,代征单位代开则行业类别打印“代征单位代开”;
  (5)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简式两联打孔票,148mm×101.6 mm;只适用于税务机关的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原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的纳税人只能选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式,210mm×152.4 mm。其他纳税人可自行选用(1)(2)(3)三种通用电子发票,但同一纳税人同一开票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用电子发票。
  (二)通用机打发票
  按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保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四联电脑票,241mm×177.8mm。
  (三)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暂保留百位、千位两种面额,按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并根据发票在线系统推广情况,逐步取消。
  (四)定额发票
  考虑到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和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系统全面推行后,对用票人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通用定额发票也将逐步取消,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首先取消面额500元以上的通用定额发票,为避免定额发票的频繁换版,我省通用定额发票的式样暂不改变。道路客运定额发票的式样也暂不改变,但取消贰佰元的面额。
  (五)取消的统印发票
  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的实际,取消如下统印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电子)、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保险业专用发票(电子、手工)、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子、手工)、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手写)、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个人出租房屋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六)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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