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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在线开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在线开票工作的通知
(2010年8月11日 穗地税发[2010]11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和《关于推进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发票在线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饮食、娱乐、旅店业在线开票工作,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印发票管理
  (一)电子发票简并
  1.按89号文要求,电子发票种类划分由按行业改为按规格联次,数量由11种简并为5种,其中供普通纳税人使用的3种。除房地产业、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必须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式)发票外,其他行业纳税人可按经营需要选用电子发票种类。
  2. 电子发票简并后,发票核定参数以“行业类别”代替“开票项目”。对需开具特定行业发票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原专业发票管理文件要求,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领购资格,核定特定行业类别。
  3.电子发票领购遵循“一户一票低成本”原则。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线开票开户手续时,对纳税人同一行业类别只核定一种电子发票;纳税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210mm×152.4mm规格发票(单联或两联)。同时,为避免混用票种产生发票库存差错,一户纳税人原则上核定一种票种;除省局规定行业类别必须使用两联发票外,一般核定单联发票,减少纳税人用票成本。
  4.省局在线开票系统功能实现后,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及代征单位(不包括个体委托代征和个人出租屋代征业务)代开发票,统一切换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四联打孔式》代替《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5.我市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的个体及零散税源代征和个人出租屋代征业务,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系统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6.电子发票简并需依托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展,按省局统一部署,10月份开始分步切换新版电子发票。为减少纳税人损失,各征收单位要控制旧版电子发票供应量,9月份起至切换完毕,以1-2个月用量为供应原则。新票种核定和供应工作安排,待省局明确后统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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