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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34号)


省交通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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